
全民健康保險精神病患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
105年1月1日起適用
ICD-10-CM/PCS碼
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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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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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疾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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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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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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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50、F01.51、F03.90、F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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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智症(具器質性病態)【限
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
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
師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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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specified demen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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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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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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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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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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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每六個月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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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80、F02.81、F06.0、F06.1、F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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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精
神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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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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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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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F20.9、F25.0-F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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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思覺失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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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izophre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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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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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0-F30.13、F30.2-F30.9、F31.0-F31.9、F32.2-F32.9、F33.2-F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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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情感性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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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ective dis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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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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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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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妄想性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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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usional dis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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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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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證明卡申請與換發注意事項: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四)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一)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民眾對重大傷病有疑義,可洽詢轄區健保分區業務組:
臺北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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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8-6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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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園路15號之1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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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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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33-9111轉3322、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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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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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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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58-3988轉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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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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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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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4-5678轉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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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園路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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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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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1-5151轉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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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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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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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33-2111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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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軒轅路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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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