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精神衛生法修法 針對性懲罰家屬

關於扶養,民法親屬編第1114條,已經有明文規定。行政院於今年年初送進立法院的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28條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第2款"「有扶養義務者經通知後,無故未盡扶養義務」,這可是要罰款還得去自費上課!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罰則第八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病人之保護人、家屬或精神照護機構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罹患精神病很無辜,我們絕大多數家屬,基於情感、基於捨不得、基於義務,無不想方設法陪伴、照顧患病家人。這條照顧的漫漫長路,不僅因為初時對精神疾病的無知,不知道走了多少冤枉路,還要蒙受無處不在的歧視與污名,這期間,國家你可曾伸出援手?那罰則裡的所謂「輔導教育」不是最該放在家人剛發病之時嗎?所謂「輔導教育」不是最該用於教育國民不要歧視污名認和弱勢族群嗎?

願意負責任或說能夠負得起責任的家屬,早就負好負滿,至於已經陷入深淵的家庭,你國家還要他負哪門子責任?此外那些早就和患病家人不相往來的,他只會跑給你追吧?何必多此一舉呢?增設這條扶養義務,是在幫精神醫療機構催收欠帳吧。況且,長照機構住民的家屬也有發生棄之不顧或詐騙等惡劣情事,單單立法懲罰精神病患家屬,如此針對性是為哪樁?

請大家一起來跟衛福部說:不!
衛福部部長信箱:https://www.email.mohw.gov.tw/ 
燦爛時光會客室:精障家屬的呼籲https://reurl.cc/V36gDy 

  • 後記:111年11月29日精神衛生法三讀通過的版本,已經刪除第28條第2款懲罰家屬的修正條文。很感謝王婉諭、林為洲、范雲以及吳玉琴等跨黨派多位立法委員,仗義一起協助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