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十九條所提及之「自立生活和融入社區」中強調「…為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擁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他人相等的選擇,應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其中即聚焦於如何使身心障礙者過有尊嚴的、與他人平等的生活。而早在1991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保障精神病人士的原則(The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裡,即已提出保障精障者基本自由、人權、生活在社區及在其中的角色。而自立生活強調障礙者自主、自決為核心,能自我決定生活的方式,擁有生活的自主權與主體性的位置。以臺灣精障者長期處於「被照顧」狀態兩相參照,精障者主體性的缺乏,將使其自立支持的推展充滿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