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者的另一種人權 / 劉麗茹

中國時報於2014年7月11日刊載的社會新聞「病女拒就醫/返家命喪火窟/父:法令害我家破人亡」這則不幸的慘劇,道盡了全台灣數十萬個精神障礙者家庭的辛酸!這類悲劇,常在台灣各地上演著。

自民國97年修正的《精神衛生法》頒布之後,罹病的家人如果精神症狀復發,我們總是要費盡心神,想方設法或拐或騙的,好不容易進到醫院精神科門診或急診室,只要他不肯簽字,院方總是以當事人的就醫權、人權為由,兩手一攤莫法度,打個針或開個藥,便被請回。

回到家中,眼看著生病的他日夜受症狀困擾,幻聽、妄想,或是情緒飛躍、或者尋死尋活的,家屬更是無能為力,惶惶不可終日,那種提心吊膽,隨時要面臨意外發生的感受,很難對外人說盡。很不幸地,悲劇發生了!重則出人命,不是他死,就是無辜者傷亡;輕則整個家庭毫無生活品質可言。

精神疾病迥異於其他內外科疾病,它沒有病痛、沒有醫療儀器可以檢測,精神科醫師憑的是問診,詢問當事人及周遭的家屬,藉以診斷有無精神異常。但是,當幻聽、妄想,以及過high的情緒,在患者腦子裡出現,對他而言,這些都是千真萬確的,所以他們沒有病識感,不覺得自己生病了,當然,更不覺得自己需要吃藥或住院。此時,朝夕相處的家屬,很容易觀察出家人需要住院就醫。但是精神科醫師如果判斷當事者未達「傷人或自傷之虞」,無法強制其住院就醫,促成一場悲劇的因子瞬間醞釀了起來。

當社會上充斥著對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病患的排斥與歧視,談人權是極其不切實際又諷刺的!短暫失去人身自由,為的是促進其接受適當醫療,以回復身心健康。完全忽視精神疾病的特質以及精神病患的就醫處境,刻意標榜精神病患人權的結果是,一條條寶貴的生命無辜枉死!這樣的結果是重視生命的人權團體所樂見的嗎?這是精神醫療工作者所樂見的嗎?

本文轉載自2014.7.15中國時報:https://bit.ly/3RlRUzY